罿关于签订安全协议的思考蚅—《安全生产法》解惑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简称安全协议)对于一个企业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书了。哪一个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签订过《安全协议》呢?但是,我们是否认真考虑过签订它的条件和对象。换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跟谁签订《安全协议》?蕿先来看看《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协议》的签订有着怎样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螆由四十条可见,是否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取决于四个条件:其一,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其二,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其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四,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明确的是,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离开上述四个条件而签订的《安全协议》,就成了无的放矢,就成了形式主义,不仅无益,而且有害。螄上述四个条件也确定了《安全协议》的签订对象即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芃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为一个业主进行施工建设,通常由各施工单位分别同业主签订《安全协议》,就好象围棋里的定式一样,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然而,对照《安全生产法》,这就成了问题。因为,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多数不是业主(在新建项目中,业主基本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在检修项目中,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设备等也基本处于停止状态),而是参与施工建设的各单位,他们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才最有可能危及对方的生产安全,也才有必要签订《安全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从而,避免施工人员遭受伤害,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举一个例子: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本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公司钳工李乐亭等人在本钢二铁厂冷烧车间烧结机机尾漏斗处清灰,本钢维检公司也在同一作业区检修热振动筛,漏斗位于热振动筛的上方,需架设梯子上去工作。安全作业环境并不复杂。本钢维检公司为了检修的方便,将热振动筛平移了十几米,漏出了六米深的下料漏斗,下午四时十分左右,李乐亭爬梯子时不甚踩空,坠落到下料漏斗底部,造成12椎体骨折,下肢瘫痪,被评定为2级伤残。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除本人的注意力不够集中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本钢维检公司将热振动筛平移后,漏出的六米深下料漏斗这个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如果两家公司此前认真签订《安全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遗憾的是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他们只分别同业主即本钢二铁厂签有《安全协议》,这样的《安全协议》由于对象条件的缺乏,无法保证两个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艿谈到“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注意它的内涵和外延,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他们的活动对其他人不构成危害,所以,没有必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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