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时间:2005-07-2617:02:57来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舞蹈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对体育舞蹈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舞蹈协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体育舞蹈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体育舞蹈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舞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舞蹈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舞蹈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体育舞蹈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体育舞蹈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体育舞蹈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体育舞蹈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体育舞蹈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体育舞蹈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全国性体育舞蹈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体育舞蹈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体育舞蹈组织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体育舞蹈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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