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犯罪主体的存在。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导言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6日连续三次抢劫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5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1999年4月1日又绑架一小女孩,因勒索财物未成,遂即将女孩杀死。分析孙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案例导入返回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二、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犯罪主体对正确定罪量刑,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采取的四分法:(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有所减轻。第三节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二)——不满14周岁的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007第七章%#(刑法第1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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