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就业创业园等创业场所。第三条 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以创办工业企业和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评价认定和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条件第五条 各地应整合现有创业资源,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或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二)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三)具有规范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四)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五)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六)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第六条 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联合组织一次创业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第七条 申报创业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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