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与流转税不同,税负不可转嫁,对纳税人的收入可以起直接的调节作用。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产生,我国在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全球已有140多国家开征了这个税种。**一、纳税义务人两个判断标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本章主要内容二、应税所得项目:11项三、税率①超额累进税率:七级、五级②比例税率:20%(有几个特殊)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①各项目费用减除标准②每次收入的确定③捐赠扣除五、应纳税额的计算①11项税目的计算②特殊问题六、税收优惠七、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八、纳税申报及缴纳①自行申报②代扣代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一、实行分类征收二、定额、定率扣除三、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并用四、按月、按次纳税五、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结合,对个体工商户采取估定制六、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为顺利的实施税收管辖权,我国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符合一个条件即可)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个人**居民纳税人: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注: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得从365天中扣减。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一)居民纳税人及其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须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义务**例1中国公民李小姐受公司委派前往公司驻美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2年。赴美前,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她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受经济条件等的限制,其丈夫和孩子仍留在国内。李小姐驻美期间,公司驻美办事处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同时,中国境内公司仍按月支付其工资5000元,在美期间,还出版了一本企业管理方面的著作,取得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30000元,请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知识判断,李小姐的纳税人身份?**例2某外籍人,2013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25天,上半年到境外出差25天,年底回英国休假过圣诞节15天。其月工资所得6万元,全部由境内企业支付。另,当年取得国外的股息收入2万元,房屋租金收入1万元,问,根据我国税法,该外籍人员2013年度在我国是哪种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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