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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理论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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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田鹏慧
一、受教育权与教育法律体系
1、齐玉苓被侵犯受教育权案
2、公民的受教育权
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4、追诉时效
5、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1、齐玉苓被侵犯受教育权案
当事人:
原告:齐玉苓
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地点:山东省滕州市、山东省济宁市。
时间:1990年、2001年。
齐玉苓案
法律依据:
宪法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齐玉苓案
审判结果: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9条。
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或者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并非自由权。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教育条件的保障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民事保护措施
行政保护措施
刑事保护措施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教育法》规定的措施:
上级机关:财政---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社会人员: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学校管理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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