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救济和民法救济。但是他们要么是对过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时期社会保险争议途径的经验总结,缺乏规范性;要么就是对现有社会保
险制度出现问题的补救,带有救火队的功能,缺乏长远问题的考量。因此
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基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渐进式改革模式,因此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争议
的解决机制必须考虑到当前各项制度的情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原则,
以现行体制为起点,在充分完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拓新资源,并追求现
有资源与新资源的优化整合。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完善现有争议处理机制。主要措施有:完善 1)充分发挥调解在解
决社会保险争议的积极作用,将调解作为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前置程序。2)
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或裁或审,各自终局”,
提高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效率。二是在立法实践中引入侵权救济理念。在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中引入民事侵权理念。即用人单位无故不给建立劳
动关系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可以民事侵权为由申请民事赔偿;
经办机构因征收社会保险费、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等公务行为给参保人造成
损失,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二是对我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前景进行了设想。主要有:一方
面建立系统完备的社会保险争议法规体系,其内容包括树立适应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即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
发展和社会和谐;统筹规划,完善体系。近期应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
法,然后逐步制定统一的、专门的社会保险实体法和程序法。提高社会保
险法制建设的层次性,增加稳定性。消除行政机关、劳动仲裁和法院法律
适用的困难;建立与国际组织的社会保险(争议)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借鉴德国社会法院的经验,把建立专门的劳动或社会保险法院作
为完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的目标。即把社会保险审理从普通法院中独
立出来。主要有在完善诉讼前解决途径的基础上,成立社会保险法院,让
法院集中精力审理社会保险争议等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使社会保险争议
审判专门化、专业化,提高社会保险争议审判的质量,切实维护社会保险
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利用社会化管理和社会人士的广泛参与,及
时、有效和便捷的解决社会保险争议。
本文通过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法,探讨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制度
的完善和发展。力图为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实践提供可行的方法和途径,
维护社会保险主体利益,特别是劳动者利益。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s to secure the basic living
needs of social labourers by making them being capable of getting some
material help while they are old,ill,unemployed,suffering disaster or
incapable of the safeguard and regulator in economy
progressing process,the kinds and functions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are gradually improved,the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also
became the rights citizens owned,the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of the labourers
is one part of the basic rights of setting up and developing the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is a basic measure to improve realizing citizen rights.
Correspondingly,there are also the questions of objects transferring of
rights pursuit and the definite realizing forms of rights 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he labourers’ social insurance social insurance dispu
社会保险争议和其解决途径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