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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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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doc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摘要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均由单行法予以规范,相比之下,行政强制在实践中存在严重问题,既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一方面使行政强制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形成紧张的官民关系;另一方面使正常行政职能不能完全发挥,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裁执分离中图分类号::A 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对其认可肯定的同时,学界也注意到相关疏漏,《行政强制法》对于许多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回避,也存在与现存法律竞合冲突的情况。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解读,来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同时在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也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类似规定,针对此处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笔者进行如下探讨。行政法上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行政主体有很强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很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的自行强制权。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强制法》均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的就是给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加一个安全阀。有观点认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理论上行使的是司法权,但考虑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现状,可将其理解为行政权的延伸,一并纳入本法规范。”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才能实施行政强制。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权力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法院对行政主体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审查其合法与否,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行政强制的实施者;认为“行政强制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对于这样的准司法行为当然应当由司法机关实施。”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体制,可归纳概括为:如果法律规定了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则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无论法律是否规定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强制执行权既可以是法律赋予,也可以是法规赋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严格限定在法律层面,把原来由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自施强制执行不再有效,而必须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但总体上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并没有改变这一体制,而是继续维持了《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的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分享执行权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应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主,原则上应当还权于行政机关。首先,从分权的角度来看,行政权与司法权应有明确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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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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