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可再生能源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做出了决定。(1)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为《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完成修订,2010年4月1施行。其中规定: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政府规章规定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2006年1月5日颁布并实施。规定如下: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2006年1月4日颁布并实施,相关规定如下: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特急发改价格〔2007〕44号2007年1月11日颁布并实施。相关规定如下: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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