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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德沃尔玛案.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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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撤销其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情简介:2009年1月13日,某百货公司常德分店(以下简称“分店”)依法成立。2010年2月8日,某百货公司常德分店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2011年7月18日,工会与分店签订《集体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和劳动安全卫生。”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适用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全日制员工,不含外籍及港、澳、台员工。”第六条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其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约定:“当一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在15天内进行集体协商。”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违反本合同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并应立刻纠正违约行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期限三年,从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第二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一)公司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三)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2014年3月该分店因经营不善拟停止经营。3月5日,分店与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就员工安置事宜进行沟通。工会方表示,分店必须向其发出书面谈判的邀约函,工会才会参与正式谈判。会后,分店通知全体员工于当天参加沟通大会,但只有部分员工参加。沟通大会结束后,分店将《安置通知》进行张贴,《安置通知》称:分店将于2014年3月19日起停止营业,并提供了转职、升职及领取“N+1”经济补偿等几种方案供员工选择。2014年3月5日至3月28日期间,分店与工会、员工多次就员工安置问题进行沟通。截止3月28日,有54名员工与分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3月24日,工会向分店发送《谈判邀约函》,称:经过前期沟通,公司方与工会已就11条诉求条款口头达成共识,但需进一步协商和具体落实。将3项劳资双方还存在较大分歧的诉求作为此次协商谈判的重点。分店收到此函后未书面回复。2014年3月28日某百货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决定撤销分店。截止2014年3月31日,分店共终止69名员工劳动合同。2014年4月25日,工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分店未履行《集体合同书》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约定的义务,请求:一是确认《安置通知》无效;二是责令分店承担违反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即公开向员工和工会道歉;三是责令分店与工会就闭店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纠纷不是集体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裁决驳回工会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要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有权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集体合同履行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案例点评:该案是全国首例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在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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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