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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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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免税收入(一)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三)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三、加计扣除额(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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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