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1312执1390-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合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庸嘉,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徐村,身份证号371311197806163151。被执行人刘一志,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徐村,身份证号372801197810031915。本院在执行临沂市河东区合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庸嘉、刘一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鲁131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庸嘉位于临沂经济开发区皇山花园三期3号楼3单元2101的房产;刘一志位于兰山沂龙湾二期御园7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庸嘉位于临沂经济开发区皇山花园三期3号楼3单元2101的房产;刘一志位于兰山沂龙湾二期御园7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立键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靖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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