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东旅游学校实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学生实习达到预期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第五条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第六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根据毕业顶岗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实际,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积极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并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第八条学生实习工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组织全校学生实习工作;保证实习经费;研究解决学生实习管理中的问题;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协助实习单位安排相关事宜;督促、协助统一办理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安全保险,着力推进以就业为目标的顶岗实习工作,保障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九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成立由各班主任主要负责的学生实习工作组,主要职责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订包括专业顶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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