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增强决策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信访突出问题及不稳定事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湘发[2010]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1]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18号),《<岳阳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汨罗市委办公室、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事先防范不稳定因素的一项生重要措施,是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或风险进行预测、预防,确定适合的实施方案,以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涉及稳定的风险。第三条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本村、村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估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考核的内容。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民主、权责统一;j(二)合法合理、客观公正;。I(三)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决策机关决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六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联席办”)具体负责本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推介、督办、考核和追责建议等工作,推动决策、承办单位认真扎实开展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等;国有、集体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二)“三农”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林地经营权转让,集体资产处置;项目建设和城乡规划建设中涉及农民土地征收、拆迂补偿和安置;村社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殡葬改革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等。(三)城市发展和管理。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规划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居民安置;增加居民、企业负担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等。(四)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人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收、拆迂补偿、移民安置等。(五)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六)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次发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七)环境保护。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八)公共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的预警、预控等。(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十)其他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改革、价格调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以及镇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突出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评估内容第八条凡重大事项决策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合不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等。(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众的不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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