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书发包方: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已方) 根据AA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对 自然消亡户、举家外迁户的耕地收回重新发包,经甲已双方协商同意,特定制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 的耕地 亩,交给乙方承包,承包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每亩承包费 元,合计 元,承包费交清后,甲方交给耕地方能承包; 二、乙方只有种地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变耕地用途,不得搞固定性建筑,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三、 合同执行中,,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此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需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4、合同到期耕地交给甲方;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订文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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