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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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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水产厅(局),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现将《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四章频率管理第五章渔业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第六章渔业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收费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四章频率管理第五章渔业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第六章渔业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收费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 (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 (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 (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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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