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2011)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图纸基本要求(1)、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市规划局的批准施工图。(2)、送审文件中,居住、学校等建筑未及时提供日照分析图,相邻建筑(已建或已批准的建筑物),未在日照分析图上作出反映。(3)、对修改或扩建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修改或扩建设计说明的情况,应对修改或扩建的原因、内容、规划、与现有建筑关系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4)、对人防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清单(报建)》、《人防工程指标汇总表》,剖面图、口部详图、预留孔况图等不全。(5)、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平面施工图中,存在竖向设计不全,建筑物与道路、道路与围墙、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详,场地道路广场设计、道路断面、路面结构、地面排水组织及室外工程设计不详等问题。(6)、存在送审施工图技术指标与规划局批准的施工图指标不符、单体设计图指标与总平面图指标不符、指标不全的情况。(7)、存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防火分类、耐火等级、防水等级、抗震等级、高度、层数、面积、结构类型等设计要点不详的情况。(8)、存在相对标高±、标高不全、标高系统不统一的情况。(9)、存在笼统标明按某某规范或规定执行,而不明确具体措施和做法的情况。(10)、存在注册建筑师未按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137号令的要求,盖章后在规定的责任栏内签字,或图纸缺注册章的情况。(11)、存在专业会签栏未签,各专业图纸之间做法不符的情况。涉及工艺流程的工业建筑尚需进行工艺会签。(1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设计产品牌子和供应商。2政策规定(1)、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珠建技[2007]26号)的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在图纸上明确标明所选墙材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强度、密度、干缩值)等指标。(2)、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符合《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填充墙专项技术措施》的要求。(3)、按《关于加强房屋隔音性能管理的通知》(珠建技[2005]44号)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要求,民用建筑主要用房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应满足相关标准。(4)、按《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的要求,淘汰房屋建筑天棚水泥砂浆抹灰,改用批腻子做法。(5)、按《关于印发〈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的通知》(珠建技[2007]86号)的要求,护栏玻璃及低窗台玻璃防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6)、按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的要求,应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外保温(含屋面、外墙)材料应采用A级,在材料构造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其燃烧性能等级。(7)、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珠规建房[2011]20号)的要求,应在总平面和单体平面中注明各期物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主要参考规范:《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楼地面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变形缝,且应标注各节点的构造设计大样。第2项(2)、窗台构造大样中,窗台内外高差应≥20mm。第10项(3)、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板和栏杆,高度、承载能力、构造应符合要求。第11项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主要参考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2)、厕所隔断尺寸、淋浴间尺寸、、。(3)、阳台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做法和标注不详或有误,可踏面计算时应注意屋面找坡高度、保温防水层厚度、变形缝突出高度等因素,应注明防护栏杆承受荷载能力,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4)、楼梯梯段踏步数不应大于18级或少于3级。(5)、楼梯平台或过道净高不应小于2m,。(6)、。(7)、电梯候梯厅的净尺寸,尤其是双侧排列电梯的电梯厅,。(8)、地面材料的选择,。(9)、强风、地震地区瓦屋面每块瓦片均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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