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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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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及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二)、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程序遵守程序公正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标准,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与诉讼规律展开,促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尊重和保障,约束程序主体的诉讼活动,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权威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体现为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形成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敬畏和尊重。维护司法权威既包括支持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对审判权的直接维护,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纠正存在错误的司法裁判,维护由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形成的司法权威。、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矛盾纠纷处理和评判中,由于受到法律的概括性、社会价值的多元化、裁判者的认知能力和价值倾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和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偏差。民事行政检察在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环节对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出现的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实施法律监督,充分保证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至上性和连续性。在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前提下,民事行政检察进一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法律在规范经济秩序、规范公权力运行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民事行政检察的性质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属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性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等,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不直接进行监督,必要时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予以纠正。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在立法上及实践中都经历了较长的、曲折的过程。一、建国初期,我国检察机关初步开展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是“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三处的掌管之一“关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参与事项”。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3条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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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