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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对讲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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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通高速公路无线电对讲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通高速公路无线电对讲系统管理,维护本路段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资源,根据《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使用和管理本路段无线电对讲系统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包括宁通高速公路管理处各科室、收费站、服务区、调度中心、清障队、路政大队、养护单位和设施维修单位,使用和管理无线电对讲系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宁通高速公路管理处在高管中心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路段无线电对讲系统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用和管理本路段无线电对讲系统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 宁通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本路段无线电对讲系统管理工作,调度中心是无线电对讲系统的管理部门。第五条 调度中心实行无线电对讲系统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路段无线电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本路段各相关单位及部门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的统一编号和登记;(四)负责编制和登记本路段各相关单位及部门无线电对讲系统的使用代码,即调度代码;(五)负责本路段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操作和调度代码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六)履行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规定第六条无线电对讲系统是本路段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联系的重要通讯工具,包括无线电发射基站、手持式对讲机及车载式对讲机;使用人员必须执行其使用规定,爱护设备,熟悉设备性能,并能熟练操作,保持设备完好和通讯畅通。(使用常识和注意事项,见附件一)第七条使用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实行统一登记编号,由登记的使用人负责保管,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使用人应及时将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及其配件交还直属部门,上报系统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有损坏或通讯失灵,使用人应立即向直属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严禁私自拆修;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遗失或人为损坏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照价赔偿。第八条本路段调度中心、清障队、路政大队、养护单位、设施维修单位值勤人员或巡逻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对讲机24小时正常开通,不得随意关闭或离人存放。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仅在工作时间使用,严禁用作私人用途;必须保证未经允许,严禁将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擅自带出工作区域或转借他人;各单位和部门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无线电对讲系统设备及其配件的交接工作,严防丢失。第九条无线电对讲系统通讯频道统一设置为:扬州段——CH1、泰州段——CH2、南通段——CH3;使用人应按照不同路段设置对应的频道,不得随意设置、更改频道。第十条使用无线电对讲系统通话时应遵守上级领导优先通话、紧急事项优先通话原则;应讲普通话,注意文明用语,力求简单、清晰、明确,不得谈论语工作无关的事情,连续送话时间不得超过30秒;应注意语气语调和谐、语速平缓,非紧急情况不得打断他人的通话。第十一条使用无线电对讲系统通话应使用统一编制的调度代码表明各自身份,不回答不表明身份的的呼叫(遇紧急情况或和上级领导通话除外)。第十二条使用无线电对讲系统通话应注意语言规范:(一)呼叫对方时,先呼两遍对方的调度代码,再报自己的调度代码,并在最后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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