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桂水规范〔2018〕4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并已经自治区水利厅党组2018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广西水利基本建设局,联系电话:0771-218509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8年8月24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意义(一)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优化配置技术、人力、资金和管理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有利于挖掘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作潜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与水平,缩短水利工程建设周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解决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技术力量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简化合同关系,激发总承包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二、准确把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要求(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或者联合体,下同)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三)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四)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总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者专项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水平和建设周期等因素,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五)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应达到编制规范规程要求的相应设计深度,符合地质勘察和设计质量要求,明确重大技术方案、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和概(估)算投资并获得批复。(六)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负责控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与承包行为(七)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批准后发包,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批准后发包。(八)工程总承包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九)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十)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等)、承包人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工程业绩、财务、信誉)等。(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由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必须签订明确的联合体协议书,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同时,也不得与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招标人必须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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