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控制制度.doc:..!)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五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所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f财务部负责人核准f财务总监审核f总经理审批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FI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此账户是企业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住房基金等。第七条资金管理人员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帐户O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第九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第T,一条财务部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审查;内部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审查银行帐户,发现私开账户、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3・3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企业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十三条企业与银行签订的结算合同中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第十四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第十五条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管理层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中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第十七条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第十八条出纳员应逐F1逐笔登记银行F1记账,并每H结出余额。第十九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部负责人以方便釆取挂失止损等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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