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监事会制度江苏省律师协会监事长顾壹心(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一、律协的治理结构1、律协是什么?自益、公益和互益公法人和私法人律协是互益性公法人2、一元体制理事会是律代会的常设机构3、二元体制(1)理事会是律代会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2)律代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4、三元体制(1)律代会是议事机构或权力机构(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3)监事会是监督机构5、议决行监之关系(1)条形说(2)塔形说(3)环形说(4)秘书处之地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5)三说之批判姚德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批判之批判对条形说的批判——权源说对环形说的批判——比较说对塔形说的批判首先,律协是一种法定机构,只要有律师的存在,就必须组成一个律协;其次,律师大会可以推翻一届管理者(含理事会和监事会),但不能注销律协本身;最后,律师有进出律协的自由,但其代价是必须放弃律师这个职业。因此,对律师来说,律协其实也就是“利维坦”,他们“所能做到的也就是构建一个自己愿意接受或者能够接受的政治(管理)模式,而不是消灭政府(律协)的存在”。因此分权与制衡理论,在律协中仍是可以行得通的。律协的民主性否定条形说——直线型的科层制管理模式,在强调民主管理的律协中是不适宜的。律代会的形巨实微否定塔形说——超级大机关,律代会至上和理事会至上。相互先后制衡的环形说。二、监事会的基本理论(一)监事会的概念监事或监事会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以监督执行机关的行为为己任的专门监督机关。由上述定义,可知监事会具有下列特征:1、权力的法定性。2、地位的独立性。3、决定的终局性。4、功能的不可替代性。(二)监事的独立性与监事会的独立性保持与决策权、执行权的制衡。身份独立、意志独立和财政独立。监事的独立性与监事会的独立性“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相容。(三)英美法系中的监督制度监察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制三、监事会的组成(一)监事增补与更换(二)监事会1、监事会的规模2、监事会主席(1)名称(2)任免(3)职权(4)替代(5)任期(6)一票追加权3、工作委员会(1)常设工作委员会(2)临时工作委员会(3)非监事委员4、监事会秘书四、监事会的职权将律协监事会应有的职权列举如下(前十一项为实体监督权,后十二项为程序监督权):1、履职监督权履职监督权,是指监事会对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及正副秘书长等律协管理阶层履职之合法性和妥当性的监督。2、财务检查权财务检查权,是指监事会对律协财务预算之编制、执行、决算之完成,以及律协解散时的清算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3、违章审查权违章审查权,是指监事会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含作为其常设机构的常务理事会,下同)制订的行业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或上位律协行规之精神,或本律协章程之规定进行审查,并对该行业规则作有效与否之宣告的权利。包括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前者是指监事会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审查,后者是指监事会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审查。4、纠纷调处权纠纷调处权,是指监事会对会员与律协或会员与会员之间因会员执业或行业管理而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处的权利。这是一种被动权,也是一种判断权,由司法权中的审判权引伸而来。5、惩戒复查权调查与处分的分离。处分与复查的分离。6、内务管理权内务管理权,是指监事会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作为一个机关,监事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行政事务。譬如监事的增补和更换,监事会正副主席的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监事会秘书的招募、考核、晋升及解聘,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等等。7、章程解释权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是谁制订谁解释,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不可能具体到每个案件的审查中去;因此,尽管大陆法系有反对法官释法的传统,但在事实上要完全禁止法官释法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就有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8、程序规则制定权内规9、利益冲突审查权利益冲突审查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在公职人员执行职务中应当进行利益回避而不回避时,得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命令其回避的权利;被命令者不得拒绝。10、关联交易审批权关联交易审批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批准律协理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自己,或其近亲属,或与其有直接/间接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与其有其他可能导致律协利益转移的关系的单位与律协所订立之契约的审批权。11、代表权律协代表权,以归理事会为常态,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归监事会。监事会的代表权,是指监事会所享有的代表律协对其理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或者为行使监督权之需要代表律协聘请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或者在理事会全体成员均去职时对外代表律协的权利。12、案件受理权案件受理权,是指监事会受理案件并加以处理的权利。具体来说,分为五类:一是违章审查案件受理权,二是纠纷调处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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