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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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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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