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食便函[2005]45号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从载),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意见于2005年5月20日前反馈我司食化处。联系人:齐小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附件:1、《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要求、贮存与运输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生产企业负责人是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并履行确保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选址、设计与实施卫生要求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除了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的生产场所应单独设置,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应设置防毒、防尘、防噪声和污水处理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要合理布局,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要按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一般作业区:原料库、原料处理(膨胀、酸化、水洗)和成品库等;准清洁区为:萃取、过滤、蒸浓等工序;清洁区为:胶液凝冻、烘干、粉粹、半成品储存、混配、包装等工序。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及其它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第十条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度最低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第十一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1°-2°的坡度,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第十二条生产车间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门窗应采用防锈、易清洗的密封框架结构材料。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00LX。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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