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可提成”这种“以违法治违法”的行为,即便短期来看能“效果显著”,但长期来看,只会让公共治理走入越来越糟糕的境地。如果你在邵阳城区违章停车,立马就可能被一群市容监督员“包围”,并开出一张10元罚单。据《潇湘晨报》报道,邵阳市城管局聘用千名市容监督员替城管执法,罚金将上缴给区财政,及时结算后,其中80%将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寻找“执法替身”,委托职能机构之外的人员行使执法权,显然是违背法律意志的。公权民赋,职能机构只有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委托和转包的权利。但不仅是邵阳,株洲、湘潭、武汉等不少地方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为了管理成效或其他目的,无视法律私自让渡执法权。这样的行径,无疑是“以违法治违法”。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要说这些地方毫无法治观念,恐怕不够客观。邵阳市法制办就很清楚,“监督员无执法权,开罚单不合适”。但如此“不合适”的做法为何大行其道?或许和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有关。邵阳想治理一些不文明或违法行为,本可以从更多的方向去求解:譬如交警等执法部门,以身作则、严格执法,起到应有威慑作用;譬如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参与,督导与规劝不文明行为……如此种种,比聘“市容监督员”罚款都要好,最起码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不过,这些合理合法的方式,“缺憾”在于它们不能速成、成效不够“显著”。为什么很多地方迷信和依赖罚款手段,因为这种治理方式效果立竿见影。邵阳给市容监督员80%的提成,则让提成变为“监督”的强大动力。如此,大概不难洞见公共治理者急功近利的思维和心态。但是,这种“以违法治违法”的行为,即便短期来看效果“显著”,长期来看,只会让公共治理走入越来越糟糕的境地。面对没有执法权而又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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