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住所住所产权证明本房屋产权归所有,尚未办理相关规定的产权证,面积约平方米,属(工业、商业、住宅等)用房。同意上述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产权人、申请人承诺该场所不属违法建筑,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将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产权人签字(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有关部门证明情况属实,同意上报进行商事登记。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须知1、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申请人是单位的,由单位盖公章;产权人、申请人属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2、本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出具。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4、本证明适用于申报商事登记时无法提交规定的产权证明的情形,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简称甲方)承租人:(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座落在三门县房屋,面积平方米,租给乙方作为办公用房。第二条租赁期限:年,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租金:年租金元(大写元)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每年月日用现金一次性付清一周年租金。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内的水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费。第六条租用房屋的用途:用于办公用房。第七条租用房屋的维修:甲方在出租前先做好屋顶防漏,维修后在租赁期间出现屋顶等,由乙方负责维修。第八条甲方允许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范围是:地面、面及放置、设备、原附料。如需装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租用期间,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设施:配电箱由乙方购置,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室内设施恢复租前原状。第九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第十条合同解除的条件: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一个月以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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