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流程图注: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环评受理室统一交送建设单位及有关抄送单位。验收流程说明: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受理要件(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1份(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加盖印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及环评批复复印件,需要试生产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卡。(验收申请报告、登记卡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四)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函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424号)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纸质版2份,加盖监测单位印章)。二、验收时限1、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由监督管理处在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接到省环保厅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委托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接受委托之日起60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省环保厅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3、省环保厅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5日内,由监督管理处组织对监测(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厅在5日内组织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4、经验收检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5日整理竣工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监督管理处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月在《山东环境》网站()进行公告。三、验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主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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