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20091203(颁布时间)20100101(实施时间)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文号)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用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固体废物。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供销合作社分别受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未设立供销合作社的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前款规定的市、区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部门以下统称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管理等工作,并对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第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本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相衔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中有关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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