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一、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其处理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通常是女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理解本条文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对在以上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应包括以下期间:双方虽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两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这两部分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于“所得”的理解对本条文中规定的“所得”,应注意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此处的“所得”,是指对权利的取得。例如对所有权、继承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如使用权的取得,而不是指实际占有或控制某项财产。如夫或妻婚后因继承、中奖所得的财产,对这些继承、中奖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因继承财产的权利移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中奖财产是从领取中奖奖品起移转权利。因此,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其次,此处的“所得”包括夫一方所得、妻一方所得以及夫妻共同所得三种。第三,本条文中的“所得”财产,不包括《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个人专有财产。(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理解本条文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第一,工资、奖金;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四)对于共同所有的理解本条的“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当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内容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房屋、知识产权、股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人民法院处理起来的难度日渐增大。其次,数额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越来越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的标的额随之增大。以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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