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715(颁布时间)19971001(实施时间)20040701(失效时间)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5日公布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的屠宰第三章畜的检疫第四章禽的屠宰与检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畜、禽的屠宰与屠宰检疫适用本条例。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等;禽是指鸡、鸭、鹅等;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皮张等。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屠宰场(点),是指以从事畜、禽屠宰为业的场所;屠宰捡疫是指在屠宰场(点)内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第四条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的屠宰检疫工作。市、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市、区工商、公安、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本条例。第五条畜的屠宰及其检疫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屠宰、检疫、经营三分开的原则。第二章畜的屠宰第六条畜屠宰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屠宰场的具体定点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申请设立畜屠宰场的,应向市、区商品流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品流通部门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畜屠宰场或者为他人私设畜屠宰场提供场地。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畜屠宰场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疫要求;(二)场区结构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屠宰检疫要求;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候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和肉品冷却室等基本设施。上述设施应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其中屠宰间、急宰间内墙壁、操作台应贴上白色光滑、易清洗的建筑材料;(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四)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五)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运载工具和盛器;(六)畜屠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九条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区商品流通部门会同农业、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农业部门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人凭《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条畜屠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畜放血前后应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要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保持长流水;(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四)胴体及内脏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
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