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90907(颁布时间)19991001(实施时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文号)石家庄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建设管理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河道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自然河道、人工水道(不含民心河)、行洪区和故河道。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第五条河道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主要河道: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二)一般河道:交河(京广铁路桥以下)、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沙河、滹沱河(岗南水库至黄壁庄水库)、冶河、济河(平旺水库以下)、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三)支流河道:其他河道。第六条河道堤防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主要堤防:千里堤、滹沱河北大堤、滹沱河南、北堤和石家庄机场防洪堤;(二)一般堤防:一般行洪河道的堤防;(三)堤埝:其余河堤。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综合开发治理河道。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捡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九条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并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县(市)、县(以下统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河道、主要堤防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河道、一般堤防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支流河道、堤埝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河道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本辖区河道建设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沿河城市乡村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兴建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在边界河道进行上述工程建设的,需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说明。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第十六条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需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的变动,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