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期间休假的特殊规定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产假与病假的区别,对了处于产假范围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与劳动者应有的假期。同时不得以超过患病医疗期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案例】:小芳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元旦,小芳和同单位的小李结了婚。婚后不久小芳突然得了心肌炎,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出院后,小芳立即上班,小李劝她再歇几天。可小芳认为,按劳动法规定,自己的工龄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而自己已经歇了两个半月病假了,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可是没想到,6月份小芳意外地怀孕了。当时医生认为,小芳的心肌炎还没有痊愈,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于是给她做了流产手术,并给她开了一张休假20天的证明。20天后,小芳身体复原了去上班,却被公司通知因为她在半年内已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更多交流尽在HR法务沙龙QQ群:173265467)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在本案中,小芳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因此她因流产所休一个月假应属产假。公司将小芳的流产假按病假处理、累计计算患病医疗期的做法是错误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产假与病假的区别,对了处于产假范围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与劳动者(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应有的假期。同时不得以超过患病医疗期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5日)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孕期保护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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