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强化规范扶贫项目实施与监管,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明晰权责,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2015]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贫项目应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指国家、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第四条 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受益权,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项目实施对象及内容第五条扶贫项目的扶持对象,应遵循精准扶贫的原则,以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以基础设施为主。项目建设内容为:1、支持修建小型生产设施和村组道路、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善基本生活生产条件。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第六条项目建设标准。扶贫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设计规范、标准执行。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扶贫项目要严格按照群众公选、乡镇政府初审、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上报备案、限时办结等步骤和程序选择确定当年实施的扶贫项目。在市政府确定年度实施的贫困村后,市扶贫办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由扶贫办、乡镇政府指导村级对扶贫项目进行申报,村级实行自主公选,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形成《**村扶贫项目申请》,上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审核。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群众意愿、投资额度、管理运行模式、带动贫困户机制及数量、扶贫效益等方面内容。上报乡镇的申请材料共包括:《**村扶贫项目申请》原件、村民代表公选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公选项目清单原件、村内公示远近景照片、并附上报项目现状的影像等资料。乡镇党委政府收到村级上报项目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在乡镇公示7日,无异议后形成《**乡镇精准扶贫项目建设申报书》。申报书主要内容为项目可行性分析、整合资金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管理运行方式、扶贫效益分析等,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扶贫办,后附乡镇党委会记录及村级会议记录、申报材料。第八条市扶贫办负责审核乡镇报送的《**乡镇精准扶贫项目申报书》,对项目实施地点、标准实地查看,并根据国家、省、市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第九条由市政府对上报扶贫项目进行审批,由市政府根据脱贫攻坚整体规划对项目可行性进行批准实施,审批后在政府网站或电视台公告公示7日。对经市政府批复的砍块资金项目,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十条扶贫项目一经批准,应按照审批、报备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确需变更的,手续齐全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扶贫办报送变更原因,并重新备案,此次备案为最终备案,不允许再变更。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流程。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可研编制单位,确定后,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材料。2、发改部门评审批复扶贫办将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进行批复。3、项目勘测设计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对上报扶贫项目进行实地勘测,设计图纸。4、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工程造价单位,对扶贫项目做出项目预算,在项目验收后,出具扶贫项目工程决算。5、财政评审扶贫办对将实施扶贫项目计划及预算上报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依据评审报告价格,进行招投标。图纸审查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图纸审查机构,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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