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科工计〔2011〕536号2011年6月17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为凡属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月球探测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在本细则范围。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三条为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组织验收。政府投资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分别委托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验收,其中技术复杂、涉密程度高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组织验收;受托验收部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除外)开展验收时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指导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验收计划,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所属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军工单位(含本部门及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除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外的民口配套所属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上述负责验收单位简称受托验收部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军队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院校、民口配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负管理、监督责任。组织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编报、项目验收申请工作。委托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其成员单位档案单项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财务审计、档案等单项验收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五)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三)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验收计划;(四)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六)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七)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质量评定、档案等单项验收文件;(八)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七条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试验设备满足试验要求,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三)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已按规定取得单项验收文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七条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七)火工产品项目取得行业内安全性评价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六)完成竣工项目档案单项验收;(八)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九)单项验收存在的问题已全部解决。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二)整理和准备各单项及总体工程资料,组织绘制竣工图;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核对设备仪器型号、数量和金额,提出项目总体评价意见;(一)提出验收申请,编报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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