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修订版)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工作,根据我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我局正在试行的《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部分概念予以明确和调整: 一、《技术规定》第十二条调整为: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其中: (一)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二、将《技术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第一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条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第二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用地分类面积低层区多层区中高层、高层区大于等于3公顷密度小于15%20%-25%15%-20%绿地率大于50%30%-40%大于40%小于3公顷密度15%-18%20%-28%大于20%绿地率大于45%大于30%30%-40%注:混合区取两者的指标的上、下限定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定值。 第三条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建筑退线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表2(单位:米) 居住公建多(低)层高(中高)层多(低)层高层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大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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