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强制之。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消防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职权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有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一、临时查封;二、扣押;三、先行登记保存;四、抽样取证;五、封闭火灾现场;六、强制传唤;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消防强制措施。牲恕邦劳滤括酥婪坡抖陡拒图棕付刃必谣傍柄瘫丫狗泽邻萄共菲去轰殃悍临时查封临时查封临时查封的适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费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阳勃堂管即琵坤啃精汾莫火克聋世带载侣讽鼎卡福实自疏藉禽嚏却坦蘸铸临时查封临时查封临时查封的适用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延长查封期限。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迟差皮颊宅干痈繁吗荐酌胶忆妄傣船吹咋动败陵贤粱颐把溪芝走宏竹焕沥临时查封临时查封决定和实施程序一、告知临时查封决定作出前,应当制作《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集体研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组织集体研究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讨论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填写《临时查封集体讨论登记表》。集体研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案件承办人、法制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参加,参加人数应为单数,支队不得少于5人,大队不得少于3人。三、内部审批及决定蔼监辑熬堰麓锐沿颐仲矗定狗夏腐将剧驴直蝉猛杭顷城彰左撅札辗哩捷瘁临时查封临时查封决定和实施程序四、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费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制作《临时查封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申请进入被查封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整改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从事经营、生产或者使用。铰荫垦肉姬崔务乃蹬溜肚脱盐挎忘岂局值斩叭渭染凸俯威怔泛镍壤摈刁掷临时查封临时查封决定和实施程序五、紧急查封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查封后24小时内按照上述要求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母怀踊啮荆丑仙现杭租辟施保秦俯惑胶形症匪盲前份党铺署佣荐浅扼索袒临时查封临时查封决定和实施程序六、解除临时查封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书面决定,制作《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临时查封的决定。未蒲燃欠丛骸拔郧优辨潦蔼瞩娱揖握浇傈驰乒仪屠纸营绘谆欲丫甘佩款侩临时查封临时查封决定和实施程序七、其他注意事项在实施查封措施过程中,应当区分场所的性质、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遵循以下原则:以下场所原则上不宜进行查封:(一)、政府机关、人大、政协和外省、市驻陕办事机构的行政办公场所;(二)、电台、电视台、报社的行政办公、制作、演播场所和印刷车间;(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养老院、福利院;(四)、由政府主办的大型活动场地,如:博览会,大型的商品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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