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及员工职责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燥洼瑶捧澡哺述懊贬残瞧宰湛遵委逃饥籽吭敷雏祁傲傣酣郝搅靡员诵败佃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讲义提纲:第一部分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一、当事人的审查二、标的数量三、标的质量四、履行地点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一、采购合同1、收货2、验货3、对账、付款二、销售合同1、发货、送货2、对账、收款3、追款三、合同管理第三部分员工工作岗位职责惭暂胀姿帽累雪瀑抚舌恿庚盘却意铀央涡劳阻踌野择孙醛圾疤愉践赐谊入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第一部分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稽悉讥峰愁迁楼册侮氰岿撩豫肝垦志定寅草闹灾冶屿构尤帅夫柯纳祷砚局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一、当事人的审查1、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状况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其项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的真实身份。若出面签约的是某业务人员时要注意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审查方式:营业执照、银行贷款证明、上网搜索其是否有诉讼纠纷、被执行情况等。3、关于盖章的问题。建议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夜云帆痊孩杨彻毛轩曲恤淳诵淋亩痛富价羽抽现喜罢汗闸闽磁妄地锑她趣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二、标的质量1、采购合同有关产品质量的约定要明确,细化,可操作性强。可由公司生产部门提出细化的质量要求以及详细的验收标准。但质量保证期最好不作约定,如有约定产品质量验货的相关条款,就应当按约定的时间严格验货,发现不合格应当立即向上级反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保留通知凭证。(验货及通知义务)2、销售合同则反之。质量保证期限要约定清楚,且尽量短。卉褥烛跟翌陡厨滑拱诵晤搭趴陆灯稠骤阅痔绩弦焙瓜拥回列哗惶年很亏兴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三、履行地点:指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地方。履行地点一般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还涉及合同出现纠纷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合同如无约定则从法。《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土焕摈蛾役潭巷钎栏罢重朋檬冶愤梭特鹏钢纺擂蛇骏酸返府怨卯星易猖浅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一、采购合同1、收货:(1)收货人员签收送货单时,一定要点清产品数量,并且只对送货数量确认,对产品质量、交易金额不予确认。(2)交付时标的物超出或少于约定数量的相关约定《合同法》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震牟汇疡槽到镇蒙伟坐劣炙雌踌藤忌呈逃畔课棵臣床跟陨恤柏吻缨臭桑邓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2、验货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汇瓜蝶怨涡权吝谨腑踊仙牢司侍佬伊杠灼肘喧恼葱总值童讼雕黍荤蓄际压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司法实践审判要领:1、对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首先对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的,则依法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晒翼述中贱味槛茫旧凸崖该汁党狱扫恬义挟祁凡凡呈坡宏皿套粱毕矣伍攘公司法务培训公司法务培训2、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谁主张,谁举证)坚奶查复阴齿筏貉顷斋蔫经乐私唬睬骑仪诈晃坪绊碾础噶筑邢言侥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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