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2000-4-19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规范全行的经营管理,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总分行授权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开发银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授权人为开发银行总行,受权人(即被授权人)为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岗位。 第四条 开发银行授权应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主要人员素质和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当地投资环境等条件和变化,实施区别授权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受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越权或未经授权经营。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开发银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业务所授予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基本授权外的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等所授予的权限。
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三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对总行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行或岗位授予的权限;转授权是指总行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对本单位业务部门、所辖机构和岗位转授予的权限;再转授权是指资产管理部在转授权范围内对所辖机构和岗位再转授予的权限。 未经总行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
第七条 开发银行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授权书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国家开发银行再转授权书》等。
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 授权内容包括:
(1) 授权人全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 2
(3) (二)受权人全称及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事项及限制性要求; (四)授权期限; (五)行使授权的职责;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4) 授权的核心内容是受权人按照授权权限进行经营,使受权人经营管理的风险与其控制风险的能力相一致。 第九条 授权范围包括:
(5) (一)基本授权范围包括: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信贷管理权限;担保、资金拆借、头寸调拨权限;国际业务管理权限;代理、委托、咨询业务管理权限;人事管理权限;财务管理权限;代理行业务权限;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及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6) (二)特别授权范围包括:基本授权外的业务;创新业务和特殊业务;总行(含总行营业部)发生的诉讼、仲裁代理事项,以及其他由总行办理的诉讼、仲裁代理事项;其他需进行特别授权的事项。
(7) 第十条 开发银行基本授权原则上一年一办、期限为一年。特别授权为一事一办,期限应根据授权事项办理的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授权管理和直接授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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