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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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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4、坚持分类统筹、逐步解决原则。
二、参保范围
(一)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我县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后人均耕地
,山区(大战场镇、喊叫水乡、徐套乡),且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分年龄段趸缴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
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后年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记入个人账户。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的次月起, 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四、参保审核程序
符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的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征地协议及花名册, 到所在乡镇申请办理。
(二)初审。乡镇收到被征地农民申请后,认真审核提交材料,在参保资格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登记造册,在辖区范围内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归档整理(一人一档),集中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
(三)审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到各乡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初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参保资格。审核全部通过的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人社局), 审批后由乡镇将审核材料返回申请人,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登记。县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已审批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档案,出具缴费核定单,参保人凭缴费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县社保局每月汇总后申请划拨。其中,达到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在次月发放前按时足额划拨,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上审核程序应由主办单位国土资源局最终审核)
五、政策衔接
(一)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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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