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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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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11〕22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县(市)建设局(委)、房产局,物价局: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资格证明。已备案企业跨行政区域异地承接业务时,还需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格证明。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要明确专用账户的性质、管理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业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三、积极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大力推行,全面组织实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资格证明后方可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要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四、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完善信用档案,推进经纪行业诚信建设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区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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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