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规范管理、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加强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预算的监督,保障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财政局是部门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报批、执行和监督。第三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第四条部门预算的编制采取零基预算办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第五条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和建设性支出预算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第六条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收支预算。第七条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草案;按照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八条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上年结余、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和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四大类。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要求,以及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分项目、类别、性质等测算本部门单位的收入。部门审核汇总时要将上述四大类收入核定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财政预算拨款包括预算安排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等。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未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反映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部门上年结余收入由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第十条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含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各种社会保险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日常公用支出(含办公费、水电费、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固定资产购建和修缮费等。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一律实行零基预算。所有支出预算都要编制到具体项目。人员经费编制到人,公用经费编制到项。根据收入和财力状况,按先人员工资、后公用经费、再其他支出的顺序编制。对财政部门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及建设性支出,按照先从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中安排,再从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安排,不足部分再根据财政供给政策和财力许可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顺序进行。(一)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规定标准等据实核定。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原财政供给类型、供应渠道不变。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享受财政定额补助的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工资发放政策。定额补助单位的定额补助费按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计算编列,其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对工资调标、晋档晋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调整,由市财政局预算科在年初安排预算时统一测算并预留资金。(二)部门公用经费的编制。按照定额管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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