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部机关财务负责计划管理费的日常核算工作。第十一条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合理的开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支付的费用。第十三条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第十四条计划管理费的主要开支标准有: (一)会议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主要分两类:A类会议是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等;B类会议是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组织召开的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等。会议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会议类别 住宿费(元/人天) 伙食费(元/人天) 场租等杂费(元/人天) A类会议 150-220 100-150 100-120 B类会议 120-200 80-130 80-100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应从严审批预算。确有必要超过标准的,要单独报批。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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