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奖励帮扶合同书
(样稿)
甲方:______乡(镇)________村
乙方:______村(居)_____组________(育龄妇女姓名)
监证机关: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乙方办理独生子女证、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的代理服务。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组织育龄群众参加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实验室筛查以及优生优育指导活动。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4、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5、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落实兑现省市县奖励优惠政策。
6、统筹项目资金,对计生困难户进行帮扶,做到“三到位”(资金扶持、技术培训、措施落实到位),帮助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享受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放弃二胎生育奖励、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贫救助、生产救助、生活救助、意外事故救助等各类优惠奖励政策。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服务与管理。
3、积极按时参加乡镇组织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结婚、生育前自觉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实验室筛查以及优生优育指导。
4、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必须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的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办理《收养证》后方可抱养。
5、怀孕3个月内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生殖健康服务手册》,接收孕期保健服务;生育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产后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自出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报告,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6、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落实补救措施。持证怀孕的,不得人流、引产,如有意外终止怀孕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告知流入地和联系方法。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三查”证明。
8、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在正常分娩90天内、剖腹产180天内应当自觉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避孕措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正常分娩90天内应当自觉落实结扎手术;剖腹产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的妇女应当在剖腹产时同时落实结扎手术;不能落实结扎手术的应当出具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诊断证明,同时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条款接受处理。
3、乙方未按规定自觉落实相应节育避孕措施的,由计生办进一步落实相关节育避孕手术。
4、乙方未按规定参加一年四次“三查”服务的,未按规定自觉落实相应节育避孕措施的,以及外出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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