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0828 【实施日期】19980828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相关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在建设条件约束下,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所有住宅设计项目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在我市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投资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5天内,将合同文本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加盖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合格专用章;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加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实行审查验证备案制度。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勘察设计成果首页上粘贴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并加盖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合格专用章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第九条工程勘察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报告及所附各类图表; (二)勘察纲要及设计技术要求;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勘察合同。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征用土地手续;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开发生产性项目还需报送有关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等;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 (六)初步设计的技术文件一式六份。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成果报告;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 (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 (四)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五)全套施工图(包括工程预算书); (六)结构计算书。第十二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条款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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