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接待和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住宅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保修期内住宅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住宅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本辖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七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和处理本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第八条市(县)的投诉处理机构和职责,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第九条对涉及到由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和村镇建设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第十条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第十一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市、县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第十三条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第十四条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第十五条投诉人采用走访形式进行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住宅工程竣工后的质量投诉应由房屋所有者、管理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第十六条投诉人投诉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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