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甬地税二〔2005〕172号慈溪市地税局:你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请示》(慈地税税[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局的《货票》、《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单》;中铁行包快递公司的《包裹票》在总局未作规定前作为货物运输企业的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时可以抵扣。2、航空票务公司的《货运代单》不能抵扣,《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宁波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是代理服务业的专用发票之一,不得作为计算“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抵扣凭证。宁波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地税二〔2005〕169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为了加强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我市旅游业实际经营情况,市局在广泛征求旅游业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及基层税收征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把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附件: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第五条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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