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函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2012年,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渠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A9地块项目第X号X单元X层X号总面积XX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本人。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二条中,本人被要求由贵公司免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本人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了余款,全额房款共计人民币X拾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小写),现本人认为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鉴于以上情况,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之间已形成的委托代办“两证”的法律关系。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本人郑重提示贵公司: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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