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文书工伤赔偿责任制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工伤赔偿责任制度工伤是劳动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机械化操作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增大,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工伤赔偿案件是劳动争议中大量发生的案件。在过去,工人受到工伤的一切后果都是自己承担的。工业化初期,工人因工伤能得到一点赔偿是在民法中原则规定的,但是他必须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直接由于他人的过失造成的。由于工伤受害人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失造成的伤害,因此等待这些人的命运往往是得不到赔偿。后来,人们确定了职业的危险原则,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人支付赔偿金,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到了19世纪末,法国、德国和英国几乎同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凡是利用机器和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和机构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疏忽还是由于受害人的同事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象是修理和维修设备的保养费和给职工工资一样;赔偿应该是企业所负担的一部分管理费用,从他的本质上看这笔钱的开支还是为了雇主。到本世纪初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都将职业伤害原则具体写进了自己国家的劳动法规。1925年国际劳工局公布的一项报告这样提到还没有那一种学说有这么大的力量,使之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被这么多的国家所接受。工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同该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同步的。我国正在经历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企业主体制度、用工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国家的经济文化以及国际劳动实践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就为我国工伤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切合我国实际的工伤制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我国目前规范劳动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的劳动者所能得到的救济也不同,即使同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也会因为企业的效益好坏得到的救济也不同,在适用法律时,不同时代的、不同层次的各种规则重叠、冲突,同时还留有许多法律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且还存在工伤赔偿规范同《民法通则》法条竞合的问题。鉴于此种情况,对于工伤赔偿责任制度的研究,无论对完善我国劳动立法还是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存在着规范效力较低,实施范围不广等弊端,尤其是工伤保险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逐渐演变成为工伤企业保险制度。当前,亟待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和出台《工伤保险法》。一、工伤的构成及其范围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业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急性伤害即因工伤亡。慢性工伤亦称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有毒有害物质和在不良气候、恶劣卫生条件下工作而引起的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疾病。最初的工伤仅仅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不良等原因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害。工伤一词,比较规范的界定,最初见于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当时规定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随着时间推移,各国又把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之内。包括职业病在内的工伤,从一般疾病中分离出来,为的是强调这种伤害主要同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责任相关,与劳动者本人关系不大,打有很重的职业烙印。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用职业伤害代替工伤,职业伤害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和职业病所造成的伤害。我国传统上一直将其称为工伤。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特定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我们通常说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另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二)劳动关系。决定工伤赔偿的另一因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谈不上职业伤害,也谈不上工伤赔偿。《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基于用工双方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或个体雇主经常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亦即事实劳动关系。(三)劳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时间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一般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外遭受的伤害,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排除工伤。2、区域说。即在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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