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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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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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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