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038)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四)信号源接收、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038)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发射系统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57)的规定;宜采用双调配网络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三)天线塔桅杆的配置应符合《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5001)的规定。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宜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